2004年10月13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版:识法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“毒”家具伤人退货再赔偿
陈卓 整理

  今年4月下旬,厦门余某从一家家具店购买了一套精美家具,放置于弟媳妇房间。不料,其侄儿(婴儿)和弟媳妇在该房间内居住40多天后,侄儿出现了眼睛红肿、流泪、眼睛睁不开以及气喘等现象。送其到医院检查,医生怀疑是有毒气体所致。全家人怀疑刚添置不久的精美家具是罪魁祸首,余某便来到当地工商部门投诉。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,而经销商无法提供该家具的厂名、厂址及产品的合格证。经调解,双方达成协议,余某将该套家具退还给家具店,家具店全额退款,并一次性赔偿余某侄儿医疗费600元。(陈卓 整理)